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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动产权登记证书遗失(灭失)声明



本人张志春、李震,因保管不善,将涞水镇016397不动产权证遗失,坐落:涞水县向阳路8号华海明珠花园小区。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
声明人:张志春、李震
2026年5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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