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人刘宝林、张金兰,因保管不善,将涞水县房权证涞水镇字第010041号房屋所有权证及涞国用(2008)第1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,坐落:涞水县东大街北侧90号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 特此声明。 声明人:刘宝林、张金兰 2025年12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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