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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

本人王海征,因保管不善,将涞水镇011342号不动产权证遗失,坐落:涞水县112线北侧雅特新居D1-4-501。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
声明人:王海征
2025年8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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