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我单位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 不动产权证明号:涞水镇09903号,
不动产权利人:王美华/李福水。
特此声明
声明人:涞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5年6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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