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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

张红,因保管不善,将冀(2025)涞水县不动产权第0005203号、冀(2025)涞水县不动产权第0005204号、冀(2025)涞水县不动产权第0005205号《不动产权证书》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
声明人:张红
2025年04月30日
通知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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