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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作废公告

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作废公告
因我单位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不动产权证书号:涞国用(2009)字第132号,不动产权利人: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。不动产坐落:涞水县永安大街167号。
特此声明

声明人:涞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5年4月28日
通知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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