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福江、蔡建华因保管不善,将坐落于涞水县府前街2号桥北侧滨河新东城小区7-1-1702,冀(2022)涞水县不动产权第0004349号;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 特此声明。 声明人:李福江、蔡建华 2025年01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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