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金书、张喜军因保管不善,将坐落于涞水县府前街2号桥北侧滨河新东城小区4-1-2003室,冀(2018)涞水县不动产权第0005751号;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王金书、张喜军
2024年12月26日
+
涞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© 版权所有 2016 后台管理 冀ICP备19019387号-1
地 址:河北涞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