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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

 张志利、谷会芹因保管不善,将坐落于涞水县阳光鑫园小区6-6-202室,涞水镇字第013911 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
特此声明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声明人:张志利、谷会芹

202410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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