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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


因我单位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不动产权证书号:涞国用(2000)字第229号, 不动产权利人:夏洪奇;涞国用(2008)字第63号 , 不动产权利人:夏洪保;涞水镇字第05283号,不动产权利人:杨宝来;涞水镇字第05598号,不动产权利人:刘建玲;涞水镇字第04050号,不动产权利人:衡建军。

特此声明
声明人:涞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3年3月28日
通知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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