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我单位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 不动产权证书号:冀(2018)涞水县不动产权第0001105号。不动产权利人:刘凤国; 不动产坐落:涞水县西环路西侧 特此声明 声明人:涞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3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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