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我单位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不动产权证书号:涞房字第6273号, (面积123.92㎡)不动产权利人:贺靖武;不动产坐落:涞水县泰安路公安胡同温馨家园小区。
特此声明
声明人:涞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1年10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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