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我单位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 不动产权证书号:宋各庄乡014359号(面积253.53㎡), 宋各庄乡014436号(面积263.33㎡), 宋各庄乡014354号(面积263.33㎡), 宋各庄乡014353号(面积253.53㎡)不动产权利人: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;不动产坐落:涞水县宋各庄乡天鹅湖。 特此声明 声明人:涞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05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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