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人张艳青(130623198509015858)因保管不善,将座落于涞水县九龙镇新市场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遗失,土地使用证号:涞土分用(2009)字第008号,房屋所有权证号:涞水县九龙镇字第08000号。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 特此声明。 声明人:张艳青 2021年1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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