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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作废公告

因我单位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不动产权证书号:宋各庄乡14698号(面积132.35㎡)、14389号(面积322.44㎡)、14356号(面积233.4㎡)。不动产权利人: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;不动产坐落:涞水县宋各庄乡天鹅湖。
特此声明

声明人:涞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0年12月21日
通知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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