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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
本人刘锦,身份证号(132429197911260610)因保管不善,将坐落于涞水县宋各庄乡沈家庵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,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涞国用(2013)第17号。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刘锦
2019年12月04日
通知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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