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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动产登记证书遗失声明
本人张建先,身份证号(132429195505081212)因保管不善,将坐落于涞水县义安镇商贸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,土地证号涞国用(2003)字第259号。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张建先
2019年11月22日
通知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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