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
王桂军(132429196408010011)因保管不善,将涞国用(1999)字第228号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遗失,该宗地坐落于涞水县涞阳路西侧永安家属院22号,面积119.18平方米。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 特此声明。 声明人:王桂军
2018 年 6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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