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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

张国清因保管不善,将涞水县涞水镇涞张公路西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(灭失),证书登记面积为140.4平方米。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张国清
2018年 3月11日
通知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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